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 除前述所列服務項目外,本所亦提供以下公認證服務

    買賣契約合夥契約、和解契約、太陽能光電設備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精(卵)子受贈同意書、收養同意書、認領同意書、婚前協議書、扶養費/贍養費協議、遺產分割協議、汽機車繼承切結書、預立醫療決定書等

    由於公認證項目種類繁多,如有其他公認證需求,歡迎致電本所洽詢,本所公證人將竭誠為您服務!

     

    Other Services

    In addition to the services listed above, we also provide the following notarization/attestation services:

    Loan Agreements (or Repayment Agreements), Gift Agreements,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s, Partnership Agreements, Settlement Agreements, Loan for Use Agreements, Prenuptial Agreements, Child Support/Alimony Agreements, Wills, Partition Agreement, Advance Decision to Refuse Treatment, etc.

    Due to the wide variety of notarial services, the above listed services may not be exhaustive.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and we will endeavor to assist you with all your notarization needs!

  • 如本人無法來所辦理,可視情形由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等親屬代為來所辦理,代辦人請另攜帶下列文件:

      1. 代辦人之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2. 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可資證明代辦人與本人間親屬關係之文件(例如戶籍謄本、身分證等)。
     

     

  • 代理人需提出請求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及以下擇一方式之授權證明:

    1. 授權公證書或經認證之授權書
       
    2. 其他公務機關證明之授權書
    • 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1. 授權書+印鑑證明書
    • 代理個人
    1. 該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的印鑑證明
    2. 授權書(須蓋用與印鑑證明上相同的印鑑章)
       
    • 代理商號
    1. 該商號負責人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六個月內的印鑑證明
    2. 授權書(須蓋用與印鑑證明上相同的印鑑章)
       
    • 代理我國公司
    1. 代理本公司
    1.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
    2. 授權書(加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
    1. 代理分公司
    1. 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
    2. 授權書(加蓋分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登記表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另提出負責人個人印鑑證明)
       
    • 代理人民團體或財團、社團法人
    1. 法人印鑑證明書或圖記證明(須六個月內)
    2. 授權書(須加蓋印鑑或圖記證明上大小章)
       
    • 代理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
    1. 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
    2. 授權書(加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
       
    • 代理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外國公司

    該外國公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公司設立登記、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及授權書。
     

    • 代理政府機關
    1. 機關首長任職證明(公文、人事派令等)。
    2. 蓋有該機關關防之授權書或公文書。
       

    上述之我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時,需另檢附三個月以內由經濟部或縣市政府工商單位核發之抄錄正本一份。

     

  • 銀行保管箱之承租人如於租約到期後未續約,且在銀行通知後仍不辦理續租或退租,此時銀行得依保管箱出租契約書之約定,會同公證人辦理保管箱破封開箱手續。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分行經理或其代理人
    2. 見證人1位。

     

    應備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保管箱出租契約書
    3. 承租人歷年繳款記錄表
    4. 催告承租人之存證信函(契約書如有約定聯絡人或見證人,亦應一併通知)
    5. 郵局送達回執聯,證明已通知本人(或退件信封)
    6. 承租人印鑑卡
    7. 副鑰封套
    8. 銀行分行最新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表
    9. 分行經理如委託代理人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10. 其他物品數位相機、信封袋、剪刀、膠水、膠帶簽字筆。

     

    公證費

    1. 公證費:每箱新台幣1,000元。
    2. 體驗費:每小時收取新台幣1,000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從公證人到達銀行時起算至開箱完畢為止)。
      (因公證人需親至現場辦理開箱,故可能另外產生日旅費。)
     

  • 常見之事實體驗態樣包括網頁上違反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商品社群網站或通訊軟體上誹謗謾罵之言論、房屋漏水情形、工程施工現況、公司股東會議公證、抽獎公證、銀行保管箱開箱等等,公證人依當事人之請求,以中立第三人之立場,將其親眼所見所聞之情形,如實記載於公證書中,以避免不必要之紛爭達到證據保全之效果。

    • 應到場之請求人

    本人或其代理人

     

    • 應備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2. 需進行事實體驗之相關資訊(例如侵權網頁之網址)
    3.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 公證費
    1. 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
    2. 超張費:公證書(含附件)如超過6頁,超過部分每張加收新台幣50元。
    3. 體驗費:如需公證人外出體驗,每小時收取新台幣1,000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如需公證人親至現場實際體驗,依具體個案可能另外產生日旅費。)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Common circumstances that require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clude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s, trademarks or patents, defamatory remarks on social networking sites, household water leaks, current construction status, shareholders’ meetings, lottery draw, opening of safe deposit box, etc. The notary will truthfully record what she has seen and heard in the notarial deed as a neutral third party, so as to avoid unnecessary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evidence preservation.
    1.    Applicant
    The person who intends to preserve evidence or his/her agent.

     

    2.    Required Documents
    (1)    ID card (or passport 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2)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preserving evidence (such as the website address (URL) of the web page containing infringing material).
    (3)    Documents to be provided by an agent (if any).

     

    3.    Notarial Fee
    (1)    Notarial Fee:NT$1,000
    (2)    If the notarial deed (including attachments) exceeds 6 pages, an additional NT$50 will be charged for each extra page.
    (3)    If the notary is required to perform notarization outside of the office, an additional NT$1,000 per hour will be charged.
    ※    A daily fee of NT$500 and a travel fe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distance may be incurred if the notary has to provide on-site service.

     

     

  • 於政府採購之案件,共同投標廠商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之規定,於投標時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 應到場之請求人

    各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到場辦理。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共同投標協議書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4. 公開招標公告所載預算金額或投標金額佐證文件。
    5. 負責人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 公證費 

    公證費視標的金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國人前往國外留學、依親、購屋、租房、設立公司時,國外一般會要求國人提一定之文件證明本身之資力,除由銀行出具存款餘額證明書外,通常會要求提出由他人(擔保人)出具之財力擔保書,此時該文件多會被要求經公證人認證,並經外交部驗證,以求慎重並確保其真實性。

    • 應到場之請求人

    由擔保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財力擔保書(通常會有制式格式,例如:美國各大學在其網站提供之Sponsor Affidavit)。
       
    • 公證費 

    公證費視擔保金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遺囑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要件,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即可完成代筆遺囑,經公證人認證後,可達到保存證據效果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 見證人3
    • 依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已寫好的代筆遺囑
    3. 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銀行存摺、存單等。
    4. 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財產總歸戶清單等。
    5.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本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須得以知悉法定繼承人)。
       
    • 公證費

       公證費以立遺囑人全部財產價值,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如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依民法第1192條之法定要件,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即可完成密封遺囑,達到保存證據效果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 見證人2
    • 依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密封遺囑(遺囑人自行書寫或請他人代寫之遺囑應裝入信封內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 公證費

    每份新台幣1,000元。

  • 遺囑人依民法第1191條之法定要件,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即可完成公證遺囑,達到保存證據效果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2. 見證人2
    • 依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建議可先擬好遺產分配規劃以利程序迅速進行
    3. 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第一類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財產總歸戶清單、銀行存摺、存單等。
    4.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本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須得以知悉法定繼承人)。
    • 公證費

     公證費以立遺囑人全部財產價值,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遺囑人只要依民法第1190條之法定要件,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該自書遺囑即為有效。自書遺囑經認證,可保存證據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 應到場之請求人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本人自行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之遺囑至少一式三份
    3. 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土地權狀、第一類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財產總歸戶清單、銀行存摺、存單等
    4.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本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須得以知悉法定繼承人)。
    • 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建議至少準備二至三份(其中一份由公證人永久保存,其餘份數交付立遺囑人)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部內容,可以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寫完後要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有寫錯時,不可用修正液(帶),應保留原來寫錯的字跡,在遺囑空白處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 公證費

    公證費以立遺囑人全部財產價值,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依人工生殖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且該書面同意應經公證人公證。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受術夫妻雙方。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
    2. 醫療機構之精(卵)子受贈同意書/人工生殖同意書至少一式二份(請勿先簽名)
    3. 夫妻關係證明文件。

     

    • 公證費
    1. 中文同意書:新台幣1,000元。
    2. 外文同意書:新台幣1,500元。

  • 如雙方合意離婚,且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等金錢給付,此離婚協議書經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則在他方不依約給付時,無須冗長訴訟即可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他方之財產。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夫妻雙方。
    2. 兩位成年之見證人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離婚協議書至少一式三份
    3. 如離婚協議書有提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請攜帶子女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離婚協議書所提及財產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銀行存摺、存單等。

     

    • 公證費
    1. 如僅涉及身分事項而未涉及金錢給付:新台幣1,000元。
    2. 如涉及身分事項及金錢給付:公證費以新台幣1,000元加計所涉金錢給付總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金錢給付部分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者再加計二分之一)。

  • 意定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委任人)意思能力尚健全時,由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充分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決定。此時,本人與受任人間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依民法1113-3規定,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 應到場之請求人

    成年且意思表示能力健全之本人受任人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 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但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者,或照護本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本人之受任人。但為該本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意定監護契約(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戶籍謄本(需為五日內申請者,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4. 如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亦應提出該受指定人之身分資料。
    5. 其他必要文件(例如輔助人同意書、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 公證費 

        意定監護契約如無約定報酬,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

        意定監護契約如有約定報酬,公證費視契約中約定報酬總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國人前往國外留學、工作、移民時,外國單位可能要求提供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文件,此時該等文件多會被要求翻譯為英文或該國官方語言後經公證人認證,並經外交部驗證。外國單位所核發之外文文件如要在國內使用,而請求認證其中文翻譯本者,該外文文件亦需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公證人得視文件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件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公證人始能辦理該翻譯本之認證。

    • 應到場之請求人

    翻譯者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
    2. 原文文件正影本
    3. 翻譯本
    • 注意事項
    1. 原件如為我國公文書(如戶籍謄本等),文書核發單位以及日期、文號、章戳等文字,亦須翻譯。
    2. 原件如為外國機關核發之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學位證書等),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公證人得視文件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件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始能辦理其翻譯本之認證。
    3. 因公證人依法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請提供承辦人員之聯繫方式(姓名、電話及電郵),以利公證人進行查證。
    4. 公證人需先審查翻譯本(因本所公證人審閱翻譯本較仔細且係於辦案空檔始能進行審閱,視翻譯本內容多寡而定,審閱時間可能至少需一、二個工作天以上),且公證人依法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始能辦理翻譯本認證
    • 公證費 

    如文件內容未涉及金錢給付,每份新台幣750元。

       (因部分機關需由公證人親至現場查證,則可能另外產生日旅費。)
     

    Translation Documents

    • Applicant

    Translator.
     

    • Required Documents
    1. ID card (or passport 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2. The original document.
    3. The translation document.
    • Notes:
    1. If the original is an official document (such 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ranscript), the issuing authority, the date, document number and seal must also be translated.
    2. If the original is a document issued by a foreign entity (such as a marriage certificate or a degree certificate), it should be verified by a R.O.C. Embassy or Mission abroad before the translation can be notarized.
    3. As the notary is required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iginal document with the issuer of such document under the law, please provide the contact information (name, phone number and email)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issuing such document.
    4. The notary has to review the translation (which may take at least 1-2 working days depending on the volume of the translation) and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document with the issuing authority under the law before the translation can be notarized.
    • Notarial Fee 

    NT$750 for each document not involving monetary value.

    (A daily fee of NT$500 and a travel fe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distance may be incurred if the notary has to conduct on-site verification.)

  • 國人前往國外留學、工作、移民時,外國單位可能要求提供護照、良民證、戶籍謄本、畢業證書、成績單、身分證、在職證明結婚證書、存款餘額證明書等文件,此時該等文件多會被要求經公證人認證,並經外交部驗證,以求慎重並確保其真實性。

    • 應到場之請求人

    本人親自辦理或親屬代辦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大陸人士請帶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 如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另需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1. 需認證之文書。
    2. 如需英文版文書,而文件製發機關無法出具英文版本時,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後,由公證人就翻譯本進行認證,請另參翻譯本認證程序
    3. 因公證人依法須向文件製發機關查證文件之真偽,請提供承辦人員之聯繫方式(姓名、電話及電郵),以利公證人進行查證。
    4. 公司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 公證費 

    中文版:每份新台幣500

    英文或中英對照版:每份新台幣750元。

       (因部分機關需由公證人親至現場查證,則可能另外產生日旅費。)

     

    Certificates (e.g. Employment Certificate/Marriage Certificate/Transcript/Diploma)

    • Applicant

    The holder of the certificate or a family member/ agent of the holder
     

    • Required Documents
    1. ID card (or passport 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 Company Registration Form and seals of the company and representative are also required if the applicant is a company
    1. Documents to be attested
    2. As the notary is required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ertificate with the issuer of such certificate under the law, please provide the contact information (name, phone number and email)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issuing such certificate.
    3. Documents to be provided by an agent (if any).
       
    • Notarial Fee

    Attestation of Chinese certificate: NT$500

    Attestation of English certificate: NT$750

     (A daily fee of NT$500 and a travel fe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distance may be incurred if the notary has to conduct on-site verification.)

  • 父母送未成年子女出國留學、遊學時,為使未成年子女在他國有人監護、照顧,有些國家會要求父母出具委託監護書,委託他人代為行使監護職務,此時為求慎重,該委託監護書常會被要求需經公證人認證。

    • 應到場之請求人

    父母雙方到場辦理。

      • 因父母死亡或離婚等其他原因,致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者(監護人)僅有一人時,始能僅由該監護人到場,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委託監護書
    3. 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件及可證明親子關係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以英文或中英對照作成委託監護書者,尚需攜帶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之護照正影本以便核對相關資訊。
       
    • 公證費 

    中文版:每份新台幣500

    英文或中英對照版:每份新台幣750元。

  • 如因年代久遠出生之醫療院所停業,或其他原因致出生證明遺失,在戶政事務所亦無存檔資料者,難以辦理出生證明認證。此時可考慮以出生宣誓書替代出生證明,目前美國、加拿大等國大致上可接受此方式。

    • 應到場之請求人

    由本人或其父母一方到場辦理。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出生宣誓書(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需為五日內申請者,記事欄不可省略)
    4. 以英文或中英對照作成出生宣誓書者,尚需攜帶出生者及其父母之護照正影本以便核對相關資訊。
       
    • 公證費 

    中文版:每份新台幣500

       英文或中英對照版:每份新台幣750元。

  • 國人前往國外留學、工作、移民時,外國單位可能要求提供出生證明,此時該出生證明多會被要求需經公證人認證,並經外交部驗證。

    • 應到場之請求人

    由本人親自辦理或親屬代辦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
    2. 向醫院或戶政事務所申請之出生證明
    3. 如需英文版出生證明,而醫院無法出具英文版本時,可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翻譯後,由公證人就出生證明翻譯本進行認證,請另參翻譯本認證程序
    4. 因公證人依法需向醫院查證出生證明確為該醫院所核發,請提供醫院承辦人員之聯繫方式(姓名電話及電郵),以利公證人進行查證。
    • 公證費 

    中文版:每份新台幣500

    英文版每份新台幣750元。

       (因部分醫院要求公證人需親至現場查證,則可能另外產生日旅費。)

  • 於本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之情形,許多單位會要求提出授權書,由被授權人代為處理,此時該授權書多會被要求需經公認證。而由於授權書類型眾多,在此僅就共通部分說明如下,如有不明暸之處,歡迎來電詢問。

    • 應到場之請求人

    授權人必須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如為公司授權文件應由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
     

    • 應攜帶之文件
    1. 授權書(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2.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大陸人士請帶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 如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另需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公司大、小章。
    3. 除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外,依下列各授權事項另需攜帶之佐證文件:
    1. 處理在台灣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的授權書:房屋與土地之所有權狀正本。
    2. 因身分關係所做的授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例如:有關處理繼承財產授權時,提出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存在的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死亡除戶謄本。

    1. 處理在大陸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的授權書:大陸房產的證明文件。

    因大陸制度與台灣不同,若大陸當地機關另有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時,請依其要求自行準備。例如:以配偶身分同意並授權另一方在大陸處理房產時,需攜帶五日內之戶籍謄本五份。

    1. 授權書以英文作成者,除應提出上述文件外,尚需攜帶護照(如授權書上有中文譯音以外之其他別名時,該別名亦須登記在護照上)。
       
    • 公證費

       中文授權書公證:新台幣1,000元。

       英文授權書公證:新台幣1,500元。

       中文授權書認證:新台幣500元。

       英文授權書認證:新台幣750元。
     

    Power of Attorney (POA)

    • Applicant

    The authorizer (or the representative if the authorizer is a company) 

     

    • Required Documents
    1. POA (a template can be provided upon request)
    2. ID card (or passport 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nd personal seal
      • Company Registration Form and seals of the company and representative are also required if the authorizer is a company
         
    • Notarial Fee

           Notarization of Chinese POA: NT$1,000

           Notarization of English POA: NT$1,500

           Attestation of Chinese POA: NT$500

           Attestation of English POA: NT$750

  • 擬赴境外結婚,或因在中國大陸置產等事由,經國外要求確認為單身時,可提出單身聲明書/宣誓書,由公證人檢視請求人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後認證該單身聲明書/宣誓書。

    • 應到場之請求人

    本人必須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 如本人無法來所辦理,可視情形由親屬代辦,但因各國要求不同,建議先向當地需用機關確認是否接受代辦之單身聲明書/宣誓書。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中文單身聲明書/宣誓書(中國大陸或越南使用)或英文單身宣誓書(中國大陸及越南以外之其他國家使用),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證明為單身之文件
    1. 從未結過婚者 →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視需求中國至少5/其他國家至少2份。
    2. 曾經結過婚,但原配偶已死亡者 →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該配偶死亡證明書影本:視需求中國至少5/其他國家至少2份。
    3. 曾經結過婚,但已和原配偶離婚者 → 全戶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影本或離婚判決書影本:視需求中國至少5/其他國家至少2份。
      • 如係赴中國大陸結婚者,尚需
    1. 加辦「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切結書」之認證
    2. 大陸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1
      • 如係赴中國及越南以外之其他國家使用者
    1. 請另行攜帶護照正本,以便核對英文姓名
    2. 各國需要認證的文件或有不同,當事人宜先向各國查詢,如有需要時亦可請領記事欄內容未省略之英文戶籍謄本,另行認證或作為宣誓書之附件。
       
    • 公證費 

    中文版:每份新台幣500

       英文版:每份新台幣750元。

  • 贈與係指受贈人可無償取得贈與物,因無相當之對價關係,故民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同條第2項規定例外之情形,即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因此,贈與契約在經過公證後,不僅可達保存證據之效果,亦可避免贈與人事後反悔,進而保障受贈人之權益。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贈與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2. 受贈人或其代理人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2. 贈與契約至少一式三份(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贈與物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例如房屋或土地權狀等)
    4. 贈與物價值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等)
    5.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公證費

    公證費以贈與物價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

  • 如借錢給他人時未將借款契約公證,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歷經漫長訴訟程序並取得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僅費時費力又傷財。但如在借錢時即將金錢借貸契約或還款協議書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則在債務人於期限屆滿不依約還款時,無須訴訟即可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債權人或其代理人
    2. 債務人或其代理人
    3. 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需親自到場。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2. 金錢借貸契約還款協議書至少一式三份(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金錢交付證明(現金或匯款證明)
    4.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公證費

    公證費以契約標的價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者再加計二分之一。

     

  • 將房屋免費提供他人使用時,貸與人與借用人間可簽訂房屋無償借用契約,以確認關係並可向相關單位證明。此契約經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後,如借用人於期限屆滿不返還房屋時,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貸與人或其代理人
    2. 借用人或其代理人
    3. 如有見證人保證人,亦須親自到場。(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為避免貸與人被核課租賃所得稅,建議辦理房屋無償借用契約時,除貸與人、借用人外,另偕同二位見證人到場證明,以符合該細則之規定。)
    •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2. 房屋無償借用契約至少一式三份(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貸與人請攜帶房屋權狀正本(可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替代如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則得以該機關之財產清冊正本替代)
    4.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5.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 公證費

        公證費以房屋課稅現值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者再加計二分之一。

  • 住宅/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後,如承租人、連帶保證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承租人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或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無需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僅可確保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亦可避免糾紛。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
    2. 承租人或其代理人
    3. 如有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亦需親自到場。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有)親自到場(如為公司法人則應攜帶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2. 住宅/房屋租賃契約至少一式三份(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出租人請攜帶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正影本
    4.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影本。
    5.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公證費

    公證費為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者再加計二分之一。


     

    Lease Agreement

    After the Lease Agreement with compulsory enforcement clause is notarized, if the lessee and the guarantor do not pay rent/penalty, the lessee fails to return the house upon expiry of the lease term, or the lessor does not return the security deposit, the enforcement can be carried out without going to trial. It can not on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but also avoid unnecessary disputes.

    • Applicants
    1. The lessor or his/her/its agent
    2. The lessee or his/her/its agent
    3. The guarantor (if any)
    • Required Documents
    1. ID card (or passport 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nd personal seal (if any) (If the lessor or lessee is a company, a copy of the latest Company's Incorporation Registration Form and the seals of the company and its representative would be required).
    2. Lease Agreement (a template can be provided upon request).
    3.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Real Property Ownership.
    4. The most recent tax statement of the real property.
    5. Documents to be provided by an agent (if any)

     

    • Notarial Fee

    The notarial fee is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ates listed in the Standard Notarial Fee Schedule based on the total rent or the taxable value of the real property, whichever is higher, plus the security deposit (50% of the notarial fee will be charged additionally if the notarized Lease Agreement contains a compulsory enforcement clause).

  • 不動產買賣契約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後,如買方不給付價金,賣方無需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且經公證之契約推定為真正,不僅可達保全證據之效果,亦可避免日後糾紛。

    應到場之請求人

    1. 出賣人或其代理人。
    2. 買受人或其代理人。

    應攜帶之文件

    1. 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
    2. 不動產買賣契約至少一式三份(可使用本所提供之例稿)。
    3. 不動產權狀或謄本正本。
    4.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5. 如委託代理人來所辦理,請另參代理人應攜帶之文件

    公證費

    公證費係以契約標的金額或不動產現值兩者較高者,依公證費用標準表所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者再加計二分之一。